1.有爭議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如下:
(1)協商解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爭議;
(2)協商解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爭議;
(3)訴訟和解。當事人通過上述途徑解決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二、交通事故糾紛訴訟的流程是怎樣的?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立案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
3、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的;
5.案件受理後,安排開庭時間,提前3天通知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6、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