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也有追訴時效,但比較完善。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說,我國的追訴時效制度只適用於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的犯罪行為。壹旦立案偵查,肇事者逃避偵查和審判,將被永久起訴。
此外,即使犯罪行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雖然追訴時效已過20年,但司法機關認為有起訴必要的,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後也可以起訴。
2007年以前,韓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殺人訴訟的有效期間為15年。有效期滿後,罪犯免於處罰。2007年,韓國將殺人罪的訴訟有效期限改為25年。2015年7月24日,因為金泰完襲擊事件,韓國國會也通過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根據修正案,韓國現行的殺人罪25年公訴時效將被取消,今後殺人案件將被永久起訴,直至破案。所以2015年韓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2000年以後的殺人案件壹律永久起訴。但根據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花城連環殺人案發生在1986年9月15日至1991年4月3日期間,因此花城連環殺人案仍遵循當年的訴訟法,也就是說訴訟時效仍已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