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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保全措施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保全措施如下:

1,應用方法要符合要求。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壹般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但在特殊情況下,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記錄並附卷,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2.申請時間要及時。訴前保全申請時間在起訴前,訴訟尚未開始的;申請訴訟保全的時間為訴訟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判決生效後無法申請訴訟保全;

3.請求的對象和範圍應該明確。訴訟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有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汽車所有人證明、房屋產權所有權證等相關財產權屬證明,防止他人財產被錯誤查封、扣押;

4.申請保全的措施要具體。財產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提取和扣押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種措施,必須是肯定的、具體的,不能含糊,否則法院可能不予采納;

5.申請條件應符合法律規定;

6.申請人應提供擔保。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的緊急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應當從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避免出現申請人敗訴後,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無法得到補償的情形。申請人提出訴訟保全時,應當同時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或者擔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關於行政案件的期限、送達、財產保全、聽證、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和執行,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受理、審理、判決和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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