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也不允許未經他人同意為其他公司做廣告,但如果沒有篡改其他公司的宣傳資料,對其他公司沒有負面影響,也不會有人被追究責任。如果有人要求刪除,只要是權利人,刪除就好。此外,壹些示範合同協議壹般不涉及知識產權的內容,大膽張貼並不違法。相關法律法規本身眾所周知,他人無權禁止轉載。當然也有人自己整理了法規,這個整理過程也體現了智力勞動,不能隨便轉載,但是轉載法規本身無關緊要。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考慮到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虛假廣告侵害時,相關廣告的信息和記錄都在被告手中,消費者要證明廣告中的壹些虛假內容是非常困難的。廣告侵權人同樣有對外承擔責任的義務,各自責任的大小應該是壹個內部分配問題。廣告主是廣告的發起者,人們往往認為廣告主更主觀,應該承擔最大的責任;但認為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雖有審查廣告真實性的義務,但只能進行形式審查,難以鑒定文件真偽,不能保證廣告的真實性,應承擔較少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