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耽誤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提出請求的時間應當在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法律領域所謂的“不可抗力原因”,簡稱不可抗力,是指由於地震、幹旱、動亂等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或社會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因該原因喪失權利的,當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內說明理由,出具相關證據,向國家專利局提出申請,並及時繳納權利恢復請求費;
二、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導致權利喪失的,其提出請求的時間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所謂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非因當事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原因,如因病住院、超過推定期限未收到相關證件等。如果因為這個原因導致權利喪失,可以請求恢復權利,同時要賠償原手續,支付恢復權利的請求費。但並不是所有因未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內行使相關行為而喪失的權利都可以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專利法的四個條款規定了不喪失新穎性的期限、優先權的期限、專利權的期限和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