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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是19年底資本主義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的產物。為適應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它改變了對資產階級民法基本原則的執行。如:絕對所有權是有限的;契約自由原則的含義與《法國民法典》中“壹旦有效成立,不得隨意變更,必須履行”的含義不同。它將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分開,合同的有效並不意味著也不壹定履行。但還是肯定了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如私有財產權不受限制、契約自由、過失責任等。

《德國民法典》在立法模式、文字語言和結構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法國民法典的書面語言簡潔明了,通俗易懂,普通人也容易理解。它體現了立法者的民法理念。在法典的整體結構上,是以國家法的法律階梯中的人、物、訴訟的編纂為基礎,構建了人、物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動和財產的各種取得方式的編纂體例。

《德國民法典》力求用抽象和概念性的術語來表達自己。事實合成的表達采用抽象概括的表達。它的構成體現了邏輯推理和系統化的思想。它具有德國民族哲學思辨的鮮明特征。

《德國民法典》在結構上采用五編制。與《法國民法典》最大的不同在於,為了避免重復和促進系統化,它采用了將適用於諸多領域的同性條款置於特別條款之前的邏輯結構,從而形成了各級法律規範的“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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