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在立法模式、文字語言和結構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法國民法典的書面語言簡潔明了,通俗易懂,普通人也容易理解。它體現了立法者的民法理念。在法典的整體結構上,是以國家法的法律階梯中的人、物、訴訟的編纂為基礎,構建了人、物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動和財產的各種取得方式的編纂體例。
《德國民法典》力求用抽象和概念性的術語來表達自己。事實合成的表達采用抽象概括的表達。它的構成體現了邏輯推理和系統化的思想。它具有德國民族哲學思辨的鮮明特征。
《德國民法典》在結構上采用五編制。與《法國民法典》最大的不同在於,為了避免重復和促進系統化,它采用了將適用於諸多領域的同性條款置於特別條款之前的邏輯結構,從而形成了各級法律規範的“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