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設立專家評標制度,主要初衷是為了實現分權制衡和促進廉政建設。但考慮到采購人或招標人畢竟是項目采購的主體,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明確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其次,從法律規範來看,“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是壹種授權性規範,而非強制性規範。最後,在《財政部關於進壹步規範政府采購評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以下簡稱69號文件)中規定“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的,應當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委托書”,進壹步表明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的權利屬於采購人。言下之意,如果購買方沒有委派代表參加,就不需要出具授權書。采購人因各種原因未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怎麽辦?第壹,建議機關要求采購人提供書面聲明,聲明自願放棄參加評標委員會的權利。第二,采購人放棄後,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空缺應由評標專家代替,不得由其他任何人代替。替補評標專家仍以評標專家身份參加評標委員會,而不是作為采購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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