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貫徹黨中央的決策和部署;
(二)熱衷於搞輿論,浮於表面;
(三)簡單地以會議跟進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沒有看到;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