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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法規是誰最先提出的?

法律分析:毛澤東同誌首次使用了“黨內法規”的概念。1938 10毛澤東同誌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的政治報告中提出“必須制定更加詳細的黨內法規,以統壹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第壹次提出了黨內法規的概念。在這次會議上,劉少奇同誌作了關於黨規黨法的報告,這是黨的領導人第壹次用“黨規黨法”這個名稱。

法律依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貫徹黨中央的決策和部署;

(二)熱衷於搞輿論,浮於表面;

(三)簡單地以會議跟進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沒有看到;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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