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就業歧視有如下規定:《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受到歧視。?《勞動法》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5.《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晉升、晉級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6.《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招工、就業、晉職、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