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二條,是指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壹定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的損傷。
第三條損傷程度的認定應當以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損傷及其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並進行綜合分析評價。
第四條鑒定人應當是法學家或者具有司法鑒定能力的人;也可以受聘或委托司法機關擔任主治醫師以上職務。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查閱案卷、病歷和現場勘驗,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運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