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本條第(壹)至第(四)項情形之壹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到傷害,需要搶救的, 保險人在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交通事故傷害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 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應當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先行支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應當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先行支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壹)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事故期間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的;
(4)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保險人有權向加害人追償墊付的救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