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人權法是指國家之間尊重和保護人權,防止和懲治侵犯人權行為的原則和制度,主要由壹系列保護人權的條約組成。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國際人權公約是國家締結的,條約規定了國家承擔的義務和規則,其主體是國家。個人不是這些條約的主體,而只是條約所涉人權的主體。
2.人權主要通過國內法實現和體現,國家通過國際人權條約促進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國際人權條約是國內法和措施的補充。個人直接享有的法定權利,即法定人權,主要由國內法規定和完成。國家履行國際人權條約義務的直接結果是通過國內法律和措施保護這些權利。因此,對人權的保護主要並最終是由壹個國家在其主權下通過其國內法來實現的。
3.人權本身不是國際法創造的,國際法只是尊重和保護相關權利或通過各國合作促進其更好的實現。其中,生存權和發展權是最基本的人權。
4.人權領域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許多不同之處。壹方面,促進和保護人權已成為當代國際社會和國際法的重要原則之壹;另壹方面,人權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必須符合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壹個國家的政治模式或價值觀不應強加給其他國家,人權不應被用作幹涉其他國家內政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