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三者責任險,責任保險的壹種,是指被保險人因自身過錯或過失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被保險人依據法律或公約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人承擔的保險。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是指被保險人或者其許可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者直接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時,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遭受仲裁或者訴訟費用的,保險公司超出責任限額予以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2006年3月,當局頒布相關法規,規定國內機動車必須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並將投保此項保險作為機動車年檢的必要條件,並在車輛前檔張貼保險標誌,讓交警有權檢查。此外,保險公司的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作為自願保險,可以為車主提供更大、更全面的保障,可以作為強制保險的補充保障,受到廣大車主的歡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得到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