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是美國法律體系的基礎,這壹基本立場源於美國法律中強烈的個人主義。其特點如下:
首先,它基於憲法權利。美國人身權訴訟不言而喻,憲法修正案第4、5、14條等。大多數著名的侵權訴訟都涉及憲法權利。
第二,競爭激烈。在法院案件中,除了法律分析,還經常使用壹些經濟分析方法,如韓德公式、風險收益分析等,以確保侵權法不會給經濟發展和社會競爭帶來不應有的限制。
第三,在強調社會保障的同時,強調個人的自我保護和風險承擔義務。社會本身就是壹個充滿風險的地方,侵權中壹方對另壹方的賠償是社會的損失。關鍵在於這種損失能否促進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在美國法院的判決中,自衛、自助和各種特權都不能構成有效的免責。在早期的訴訟中,法院堅持嚴格責任原則,即壹個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賠償任何損失。19世紀法院采用過錯責任原則,通過過錯分析平衡社會利益。20世紀,嚴格責任再次興起,如產品責任中的缺陷責任。無論什麽年代,法院總是支持受害方侵權的。
第四,程序與實體並重。在侵權訴訟中,我們可以強烈感受到美國法院在審理侵權案件時對程序的尊重。在侵權法的演變中,法院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來微調雙方的利益,如美國法中的表面證據和自證事實。
第五,賠償金額高。高報酬,對於律師來說,就是高收入。美國從事侵權訴訟的律師很多,侵權案件的種類和數量也很多。
如果能提出更具體的問題,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