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不滿三個月的處罰: (壹)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三)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四)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起訴後兩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五)拒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第五十壹條律師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警告、處罰後壹年內應當給予警告、處罰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後兩年內再次發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應當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處罰期限屆滿後兩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該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