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無故與妳解除勞動關系或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妳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妳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妳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妳2個月的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定與妳解除勞動關系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向妳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妳壹個月的工資,n;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在未提前1個月通知妳的情況下,妳還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妳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與妳解除勞動關系,妳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妳;但這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書面通知妳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