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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負責人辭退員工要不要賠償?

用人單位與妳解除勞動關系(或辭退、開除)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決定妳屬於哪種情況,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但未支付給妳,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妳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無故與妳解除勞動關系或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妳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妳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妳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妳2個月的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定與妳解除勞動關系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向妳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妳壹個月的工資,n;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在未提前1個月通知妳的情況下,妳還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妳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與妳解除勞動關系,妳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妳;但這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書面通知妳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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