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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就業是失業嗎?

法律分析:靈活就業人員不是失業,而是就業。靈活就業是指以工商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為基礎,在工作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方面不同於傳統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指街道、社區等組織中從事社區便民服務、家政服務、上門維修服務等勞動者的下崗職工。不包括已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和已建立勞動關系的私營企業員工(各類中小企業和朝九晚五的全日制工作崗位,如公司門店、大排檔及其員工)。就社保而言,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通過備案職業介紹機構或人才,以個人身份繳納保險。很多省份對靈活就業人員采取社保補貼的形式,減輕他們的社保負擔。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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