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國際法庭的正式名稱是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它是聯合國六大組織之壹,成立於1946。同樣位於海牙的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它根據國際法解決各國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得到正式承認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在提交給國際法院的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都必須是國家。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有特定管轄權,沒有刑事管轄權,所以不能審判個人。海牙國際法庭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候選人需要在聯合國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獲得絕對多數才能當選,任期9年。海牙國際法院的主要職能是解決各國提交的法律糾紛,並對聯合國機關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建議。國際法院根據《國際法院規約》和自己的規則運作,根據國際法解決各國提交法院的法律爭端,並就得到正式承認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2.國際海洋法法庭位於德國漢堡,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獨立司法機構,負責裁決因解釋或執行《公約》而產生的爭端。法庭的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他協定中規定的所有事項的近期工作。從65438年到0993年,海牙國際法庭的主要任務是起訴和審判前南斯拉夫所謂的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的行為。1995波黑戰爭結束後,法院對涉嫌在波黑內戰期間犯下各種罪行的70多人進行了指控和通緝。65438年至0999年,在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對南斯拉夫進行軍事侵略的後期,法庭以“種族清洗”和“反人類罪”的罪名對米洛舍維奇等5名南斯拉夫軍政高官發出通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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