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主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是客體的占有者、使用者和實踐者。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沒有主體,就沒有權利的可能性和義務的必要性轉化為現實權利義務的條件,也就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內部組織和自然人;
2.對象。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離開了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其權利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客體、經濟行為、智力成果和權利;
3.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本質和核心,是聯系主體和客體的橋梁,直接反映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只是主體和客體沒有通過權利和義務相互聯系,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壹般的權利義務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力。
經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密切相關、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去掉其中任何壹個,就不構成經濟法律關系,如果改變其中任何壹個,就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八十五條營利性法人的權力機構或者執行機構所作決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營利性法人與善意相對人之間基於該決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