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受保護的,應當規範地理標誌的產品名稱和專用標誌。地理標誌的產品名稱可以是由具有地理標誌功能的名稱和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通用名稱組成的組合名稱,也可以是使用歷史悠久的“常規”名稱。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地理標誌不予保護:
1.產品或者產品名稱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眾利益的;
2.產品名稱只是產品的通用名稱;
3.產品名稱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或者未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的;
4.產品名稱與受保護地理標誌的產品名稱相同,導致公眾對該產品的原產地產生誤解的;
5.產品名稱與植物品種或者動物育種名稱相同,導致公眾對產品原產地產生誤解的;
6.產品違反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要求,可能對環境、生態和資源造成危害的;
7.外國地理標誌產品在其所屬國家或者地區被撤銷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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