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邦競選法》的規定,任何個人在同壹年內向同壹候選人捐款不得超過1,000美元,向所有候選人捐款不得超過25000美元,向同壹政治行動委員會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向同壹政黨的全國委員會捐款不得超過20000美元。任何政治行動委員會對同壹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對同壹政黨的全國委員會的捐款不得超過15000美元,對民主黨、* *和該黨的參議院選舉委員會對同壹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17500美元。盡管法律嚴格控制競選資金,但實踐中仍有很大漏洞。捐贈者往往通過捐贈軟錢來規避法律(美國法律並不限制選民為支持某項政策而捐贈的金額,但實際上某項政策很可能是某個候選人所倡導的,所以捐錢支持某項政策和支持那個候選人沒什麽區別)。
每個候選人必須在選舉前65,438+00天或選舉後30天內向聯邦選舉委員會報告收到的捐款和競選費用,包括捐款超過65,438+000美元的所有捐款人的姓名、通訊辦公室和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