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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系中的物是指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受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客觀實體。

物要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壹,要得到法律的認可。第二,要被人類所認識和控制。第三,能給人帶來壹些物質利益,有經濟價值。第四,必須獨立。

至於什麽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應該由法律規定,但這幾種東西是不允許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系的客體的:(1)人類公共物品或國家專屬物品。(2)文物或貴金屬。(3)軍事設施和武器。(4)對人類有害的東西。

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的對象、事務或客體包括物、人、行為結果和精神。

1,人體是由各種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但需要註意的是:①活人的(整個)身體在法律上不能視為“物”,不能成為財產權、債權、繼承權的客體。(2)權利人不得在自己的人身上從事非法或不雅的活動,不得虐待該人,或實踐自己的人身和人格。(3)個人權利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越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非法強行對他人行使權利。

2.精神產品是人的思維通過某種物體或大腦記錄和流通的結果。精神產品屬於無形財富。中國法律界通常稱之為“智力成果”或“無形財產”。

3.行為結果在許多法律關系中,主體權利義務的客體是行為結果。有兩種:壹種是物化結果;另壹種是去物質化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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