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職工工作時間條例》第六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周日為每周休息日。
不能執行前款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擴展資料《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壹條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保障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條特殊情況和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和崗位職責,實行非正常工作制度。雇員的平均工作時間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
百度百科-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