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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隊做筆錄我該怎麽說?

法律分析:服從交警安排,如實陳述。公安機關記錄的口供不能修改,即使是依法翻供的口供也要立案查詢。如果當事人在錄取口供時出現錯誤或失誤,可以報警補錄。如果筆錄侵犯了當事人的權益,可以依法推翻,即不被司法機關認可。對於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口供的違法性可以在申請復議時提出。對於公訴案件,可以當庭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可以依法強行帶走、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過質證、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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