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總則第十九條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在民法典中,這是壹個前提性和基礎性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王偉說,壹方面,對於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相關事務由其監護人決定,監護人具有相應的年齡、智力優勢和壹定的生活經驗,可以避免未成年人權益受損。另壹方面,將年齡從10降低到8周歲,實際上給了8至10周歲的未成年人更多的民事權利,給了他們壹定的決定自由,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