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國家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確定退休費標準,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按服現役年限領取壹次性退役金。服現役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服現役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軍隊按照以下比例發放壹次性退役金: (壹)獲得中央軍委、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壹等功的,增發15%;(二)榮立二等功、(三)榮立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軍隊按照最高等級獎勵的比例給予壹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後0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