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的核定方法
(壹)試點納稅人以購進的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1.投入產出法:參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包括行業公認標準和行業平均消耗值)確定農產品采購量(以下簡稱農產品單耗量)。
農產品增值稅當期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農產品單位消耗量、當期銷售商品數量、農產品平均收購單價(含稅,下同)和農產品增值稅抵扣率(以下簡稱“抵扣率”)計算。公式是:
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消費數量×農產品平均收購單價×抵扣率/(1+抵扣率)
本期農產品消費量=本期銷售商品數量(不包括購買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商品數量)×農產品單耗。
使用單壹農業原料生產多種商品或者使用多種農業原料生產多種商品的,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歸集和分配農產品的當期消耗量和平均收購單價。
平均收購單價是指期末農產品的平均收購價格,不包括除收購價格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和入庫前的整理費用。期末平均進價計算公式:
期末平均收購價格=(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期初平均收購價格+本期收購農產品數量×本期收購價格)/(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本期收購農產品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