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凍結也可以叫房屋產權凍結,壹般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房屋在房管局被法院查封;另壹種是房屋已經在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兩種情況暫時都不會影響房屋的使用,但房屋產權處於被凍結禁止交易狀態,暫時無法辦理過戶、貸款等民事行為。查封、抵押等情形消失後,可以辦理查封、解除抵押手續。查封解除抵押後的財產與凍結前的財產享有同等權利,業主可以自由處置交易。未及時辦理查封、抵押的,被凍結的財產可以由法院拍賣或者由抵押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拍賣。如果房子不是當事人唯壹的房子,很可能會被法院拍賣。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查封的房屋是當事人唯壹房屋的,法院不能拍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民事執行財產的若幹規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第五條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的最低生活水平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執行人的申請,對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生活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第七條房地產被查封時,人民法院應當張貼查封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和保全有關的房地產權證。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反對已辦理登記手續的其他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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