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產假;
2.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流產假工資計算如下:
1.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2.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3.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也可以由單位自行考慮。
綜上,懷孕4個月前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超過七個月的,按正常產假對待,即不少於98天。產假是國家隊女職工的特殊保護,企業應該按照規定執行。如果企業違反相關規定,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