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內效力:對夫妻雙方都有法律效力,即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
2外部效力: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於夫妻財產約定不公示,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據民法中的公平原則,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夫妻財產約定必須為第三人所知,才能產生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九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