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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和撤銷的區別

法律分析:撤銷、註銷、撤銷的區別;

1,性質不同

(1)撤銷是行使法定刑的行為,具有強制性和懲罰性;

(2)撤銷是行政許可的壹種法定撤回,具有剝奪性、不可逆性和救濟性的特征;

(3)撤銷在壹定程度上也是壹種法律行為,具有懲罰性和程序性。

2.不同的概念

(1)註銷是指向系統發送請求,清除當前登錄的用戶,然後妳可以使用其他用戶登錄妳的系統。註銷不能替代重啟,只能清除當前用戶的緩存空間和註冊表信息。

(2)撤銷是指機構註銷資格,即自然人或法人持有的資格到期或不再符合資格、資質要求,是資格頒發管理部門采取的壹種註銷行為。

(3)撤銷是指撤回和取消,即撤銷是指有管轄權的部門停止原許可某項活動的對象並撤回許可文本的執行過程,壹般具有強制性。原因基本上是因為對象違反或違背了發文時的約定。

3.不同的對象:

(1)註銷意味著向系統發送壹個清除當前登錄用戶的請求。

(2)撤銷是指組織取消資格。撤銷是直接撤銷和註銷,壹般由強力部門做出,後果壹般會保證執行。

(3)撤銷:主要應該和撤銷相比較,因為也是針對單位的。壹般來說,只要被撤銷人不主動找到決定撤銷的單位,那麽作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就不能直接強制被撤銷人交回執照或公章。

總的來說,原來的壹些許可程序並沒有恢復,只是以報紙或廣告的形式公布,宣告其部分功能無效。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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