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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司法局單位職責

(壹)貫徹黨、國家和省關於司法行政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的政策和規定,編制司法行政的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勞動教養工作。

(三)協調省級監獄和淄博勞動教養機構與我市有關部門在刑罰執行、勞動教養、監獄管理、場所建設和發展生產等方面的關系。

(四)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工作。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識計劃,指導全市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

(六)指導和監督律師、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全市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和在淄博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

(七)指導和監督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管理涉外、涉港澳臺公證事務。

(八)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解釋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和“148”法律服務專線;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九)負責市仲裁機構的審查和申報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司法鑒定為社會服務。

(十壹)指導全市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

(十二)參與地方性法規的研究和制定,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和港澳臺聯絡工作。

(十三)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裝備工作,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十四)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區縣黨委管理區縣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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