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導和監督勞動教養工作。
(三)協調省級監獄和淄博勞動教養機構與我市有關部門在刑罰執行、勞動教養、監獄管理、場所建設和發展生產等方面的關系。
(四)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工作。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識計劃,指導全市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
(六)指導和監督律師、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全市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和在淄博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
(七)指導和監督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管理涉外、涉港澳臺公證事務。
(八)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解釋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和“148”法律服務專線;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九)負責市仲裁機構的審查和申報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司法鑒定為社會服務。
(十壹)指導全市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
(十二)參與地方性法規的研究和制定,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和港澳臺聯絡工作。
(十三)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裝備工作,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十四)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區縣黨委管理區縣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