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包括墊付通知書和醫療機構墊付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審核:在收到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根據法律規定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壹)是否屬於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②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內容。
3.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結論,對符合墊付條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轉入醫療機構賬戶;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擴展數據:
救助基金來源:
(壹)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保險)保險費的壹定比例收取;
(二)地方政府根據保險公司辦理交強險繳納的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貼;
(三)對未按規定辦理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的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資金。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