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患者的生命健康采取漠不關心的態度,治療不及時;
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
3、被他人指出,仍不糾正對病人的錯誤治療,等等。“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壹,將本罪限定在責任事故的範疇。醫療事故不是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的,不構成本罪。該條規定,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生用藥錯誤致人死亡的,如果該醫生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則涉嫌構成非法行醫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醫生有行醫資格,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醫生開錯藥導致死亡的賠償標準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陪護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失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重大過失,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