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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證人可以出庭作證嗎?

原告證人和原告是朋友,可以出庭作證。親屬可以出庭作證,只要沒有精神缺陷,不涉及本案,都可以作為證人,證人證言經過核實後將作為有效證據。

法律分析

證人證言作為訴訟中的壹種法定證據形式,是比較常見的,在其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當事人會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可能會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由於感覺、記憶、表情等原因,其證言可能不準確,因此會對證人的證言進行仔細審查。他只要能“正確表達意思”,就能根據自己的年齡、智力、精神狀態,在法庭上陳述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證嗎?理論上,這些人的證人資格屬於證據能力的問題,而證言的可信度屬於證明力的問題。法律沒有將證人的資格限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基本的法庭陳述能力,且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適合待證事實的,也可以出庭作證。另壹方面,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沒有資格作為見證人。另外,有兩種情況會使證人因不符合程序條件而喪失作證資格:①證人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書面作證。(2)除特殊情況外,證人在拒絕簽名或宣讀保證書的情況下,不得作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 * *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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