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犯小偷小摸罪的人,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盜竊財物,或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而不分享或很少分享贓物的,可以不按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適當處罰。將盜竊自己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罪區分開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持兇器盜竊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