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六條:出租人就同壹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壹)已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二)已辦理註冊手續;(3)合同成立較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