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母親(含撫養死者的撫養人)、妻子年滿50周歲,或者雖不滿50周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養子、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未滿18周歲,或雖已滿18周歲但仍在學校就讀或已基本喪失勞動力的;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年齡在18周歲以下,或雖已超過18周歲仍在學校就讀,或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二)民政部門負責的優撫對象遺屬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黨和政府歷來重視優撫對象的生活問題,定期定量發放生活補助,建立養老金自然增長機制。根據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文件通知,規定2008年優撫對象生活補助標準由10提高到1,烈士遺屬撫恤補助標準城鎮為680元,農村為430元;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補助標準,城鎮為625元,農村為420元;病故軍人遺屬撫恤補助標準,城鎮為595元,農村為405元。
法律依據:《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補助標準的通知》。1.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無論農村居民還是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提高到810元;離退休人員遺屬補助標準由721.50元提高到1053元;因公犧牲人員和孤寡人員遺屬由666元增加到9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