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二、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犯罪:
1,未造成壹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承擔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未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負同等事故責任;
3.未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4.未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三、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壹)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自行離開現場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後,壹方反悔報案的;
(2)為及時搶救事故中的受傷人員,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表明車輛和受傷人員位置並及時報案後駕車逃離現場;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傷者送院後,因為傷者籌集醫療費用確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者其家屬同意,留下真實信息並在約定時間內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逃離現場,有證據證明不知道或者找不到事故發生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