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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權利的三種表現形式

法律分析:不作為、積極作為和接受國家強制。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學校要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幫助,不要歧視。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學校和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學校不得允許未成年學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內從事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校舍、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接受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工讀學校的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排斥學生。第十九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等方面的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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