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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徐州睢寧報道“嬰兒死在醫院”事件,院長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江蘇某醫院壹嬰兒因異物卡喉窒息死亡。這家醫院應該負全責。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上級部門對這家醫院進行降級處理,並對院長予以免職。其實這家醫院應該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對涉事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進行全面的內部整改。

其實我覺得這些都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對於這個孩子的父母來說,無論做出什麽樣的懲罰,都無法挽回孩子的生命。其實孩子只是卡在喉嚨裏的異物。如果他被立即搶救,就不會有生命危險。但這家醫院以核酸證明為由拒絕搶救。對於壹個喉嚨被異物卡住的孩子來說,時間就是生命,規則是死的,人是活的,核酸證明結果最快也要幾個小時。有異物卡在喉嚨裏的孩子是不可能等上幾個小時的,有的時候可能幾分鐘就死了。但是這家醫院告訴孩子要轉診,因為帶孩子來看病的是他阿姨,所以根本不敢轉診。他怕萬壹路上出了意外,孩子父母來醫院的時候,接診的醫生會跟孩子父親說明病情,怎麽把他轉到醫院。轉院成功後再做檢查已經沒有意義了,因為孩子最後搶救無效死亡。

由於這家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沒有及時采取相關的進壹步明確診斷,與親屬溝通不到位,沒有認真告知患者病情可能出現的嚴重後果,在輾轉反側的過程中存在銜接不到位的責任。因為這家醫院的醫生沒有及時將孩子的詳細病情充分告知接收醫院,耽誤了搶救的最佳時間。接受這次咨詢的醫生已經暫停了他的業務,並將做進壹步的調查。我認為他應該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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