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齡前兒童受教育權的規定,這裏規定了國家的主要責任,由國家來保障。
學前教育是改變命運的第壹步,是每個公民都應該享有的權利,對壹個人壹生的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
學前教育直接惠及每壹個適齡兒童,服務於整個社會,是提高全民素質、推動社會進步、彰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性第壹步。
國家作為學前教育保障的實施者,應該“為幼兒提供教育”,“盡可能地幫助他們”。
二、學前兒童教育應當堅持兒童優先和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這裏明確了學前兒童受教育權的原則和主要內容。
國家堅定不移地實施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學前教育,就是要讓孩子成為利益最大化的贏家,就是要讓孩子成為享有受教育權利的最好階層。
兒童優先和兒童利益最大化作為學前兒童受教育權的兩個基本原則,必須得到遵循和堅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壹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可推遲至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期入學或者休學的,應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