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壹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和必要的原則。
公開收集和使用規則的原則,明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由
收藏家同意了。網絡經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或者銷毀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除非處理後無法識別特定的個體,並且無法恢復。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互聯網負責,不得設立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出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或者通訊群,不得利用互聯網發布與實施詐騙、制作或者出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傳播的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播,采取消除等措施,防止信息傳播,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和處理網絡信息安全相關投訴舉報。網絡運營者應當配合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