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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罪的構成要件

拒不執行罪的構成要件是:

1,犯罪對象,法院正常活動;

2.行為的客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客觀要求是: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能夠執行但拒不執行,符合情節嚴重標準;

4.主觀上是故意的。而且,拒不執行罪的主體不是壹般主體,而是負有履行判決義務的當事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1.行為人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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