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根據糾紛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未違反離職規定的員工將正常發放工資。辭職有三種情況: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勞動的,或者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綜上,員工離職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應先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時效壹般為壹年;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則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十五天的,裁決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