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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的質量保證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預留保證金的總比例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質量保證金”是信用記錄成員對自己企業信譽的質量保證。國家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外墻的防滲漏為五年;(3)采暖制冷系統分為兩個采暖期和制冷期;(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2年;(五)改造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事實。缺陷責任期壹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預留保證金的總比例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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