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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撤退和安置補償計劃

答:退漁安置補償的對象是在漁業部門登記的漁船和漁民。漁民退出補償分為漁具收集處置補償、漁民退出捕撈收入補償、漁民過渡期生活補助、漁民轉產安置費用。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依法征用組織和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收人。組織或者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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