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1.醫療期滿後,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當年月平均工資支付賠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能會減少人員。
公司裁員的條件如下:
1.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
2.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
3.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計劃;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上,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嚴重玩忽職守,有欺詐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公司可以單方面辭退。如果公司無故辭退員工,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