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全面推行涉企證明事項和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的指導意見(五)明確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範圍實行告知承諾制度。對於涉及企業的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行為,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並有效防範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由國務院生改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地方性法規設定的涉及企業的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要依法取得授權,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改革和廢止。對涉及企業的經營許可事項以外的行政許可事項,可參照本意見實行告知承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