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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票據依法追究什麽責任?

法律分析:偽造者偽造簽名,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其簽名也沒有出現在票據上,所以偽造的票據或簽名無效,偽造者不承擔票據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等。票據責任和偽造票據責任是兩回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四條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等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匯票上的偽造、變造的簽名,不影響匯票上其他真實簽名的效力。票據上記載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前的簽名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更改後的簽字人應對更改後的記錄事項負責;無法區分匯票是在塗改前還是在塗改後簽名的,視為在塗改前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實施金融票據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無效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簽發匯票、本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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